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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號帶班去某中學做職業試探前,我先跟學生談到我為什麼不希望他們喝酒以及我之後可能會採取的大動作;某生舉手大聲說除了我提過的XX檳榔跟OO商店,還有那個本鄉唯一的鹽酥雞攤,也會販賣特調飲品給學生。

學生都如數家珍,那種混酒的配方。什麼二合一、三合一的各種組合,以及哪種組合最猛之類的。

14號我在一年某班上完課後就問了一個學生:『◎◎啊~~你為什麼喝保力達喝到大家都知道呢?而且為什麼偏偏是保力達,而不是維士比呢?』她大方地說:『因為保力達比較好喝啊!』附近一堆學生猛點頭並附和,她還接著說:『把拔都給我們喝啊!我美眉酒量比我還好,啤酒可以喝一打咧!』﹝她不過12、3歲,她妹是幾歲啊?﹞

19號晚上,我備妥我精心準備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商家版﹝註一﹞』﹝2008年8月6日修正﹞就跑去鹽酥雞攤買魷魚圈、鹽酥雞還有大名鼎鼎的「二合一」了﹝本想請某生協助「釣魚」以便直接取得攤商賣酒的證據,但該生因已在該攤賒帳多次未結怕被催討而表現得有些為難;所以我決定先示警,萬一又發現攤商不知進退我再積極作為﹞。

我先得到一個裝有1/2米酒的600C.C.米酒瓶﹝民間寶特瓶版﹞,接著老闆請我自己到奶茶桶那兒把剩下的1/2補滿;等米酒跟奶茶合體,我將傳說中的二合一小心翼翼地擺回機車置物箱後,便雙手奉上傳單並微笑且鞠躬﹝笑裡藏刀的完美詮釋﹞說:『您好,我是※※國中的老師,這張單子麻煩你看一下,如果有學生要來買酒,麻煩你配合不要賣給學生喔!』

攤商跟友人一搭一唱,說是「在地人」經營10多年的「良心事業」,從來沒有賣過酒給學生,以及學生如何懼怕老闆威嚴,從不敢向她提出購買二合一的請求。嘿嘿!這位內灣來的客家人竟然當我是我外地人哩……我讀國、高中時幾乎天天在她攤子邊走過她都沒印象﹝因為我不會去買﹞,她的故事我也聽過啊!為了安非他命﹝一開始是為了減肥,後來變販毒﹞不止一次進過監獄喔!如此「良心事業」的業主,還真讓人不敢恭維!

我只是要讓她知道我掌握了某些情資,請她不要再以身試法罷了﹝否則我打算跳過轄區分局另外請求協助﹞。接著拿著我的炸物跟二合一跑到老師宿舍,吆喝燕如跟暐慈一起嚐嚐這種讓學生家長魂牽夢縈的特調飲品。

由於燕如先離開,暐慈聞到味道就不打算試,所以我只好孤單地喝掉二合一﹝虧我本來打算下次要帶一組保力達去拜訪咧﹞。說真的,二合一的味道比我想像中好啊!學生還問我會不會一試成主顧,我說:『我才不想跟那種人買東西咧!』﹝我本身都喝純的XD﹞。隔天我跟幾個學生講起「良心事業」的故事,眾人便一起說:『屁啦!』某生還私下還直接報給我三個她女性好友的名字﹝橫跨二甲、二乙及二丙,這機關槍真夠力﹞說:『她們就都在那邊買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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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2008年8月6日修正﹞

第二十六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五十五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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