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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星期前在《聯合報》的廣告看到一則「減少碳足跡 種樹救地球」的廣告,搭配圖片說明「眺望新竹縣尖石鄉義興村馬胎實驗林班」,還在廣告內文寫:

「數億豪宅不稀奇,萬顆肖楠何處尋?馬胎實驗林班徵求100位同學30萬圓夢,享有77000平方森林浴、獨享60顆肖楠150坪林地及住宿優雅小木屋。洽詢專線:(03)595-**** XX開發」

我一看就覺得有鬼(馬上把廣告剪下收藏),八成又是某些好吃懶做的原住民缺錢出賣保留地,再由土地仲介(通常是鄰近鄉鎮的客家人)收買的原住民人頭承購,再由人頭「抵押」給漢人使用的手法。

什麼「徵求100位同學30萬圓夢」,「同學」才不會有什麼森林浴、小木屋的夢想咧(男大生對「肉林浴」比較有興趣吧)!網路上一查就知道是「150坪售價30萬的林地」,還強調「可在規劃區放置貨櫃屋,有水電」,意思是說就算不能當建地使用,也可以用「農舍」名目來規避法律責任。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3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另根據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
一、未依開發或興辦計畫開發或興辦,且未報經核准變更計畫或展延開發、興辦期限者。
二、違反計畫使用者。
三、轉租或由他人頂替者。
四、其他於租約中明定應終止租約之情事者。」

綜上所述,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只限於原住民,如有非法轉移,政府都是可以收回的……除非原住民用設定質押土地高額借款的方式,實質讓渡使用權。

也就是說,只要你對山上的地有興趣,又不計較當冤大頭,仲介都可以幫你圓夢的!

舉個實際的例子,我有個好吃懶做又貪杯的親人四年前以30萬的名義賣了一筆林地(應該有200坪以上)給仲介(當然,是登記在原住民人頭下),因為土地需要鑑界,所以關係人(鄰近地主阿泉等)必須到場,於是我得以見到仲介及實際上的買主(住桃園八德即將退休的夫婦,閩南人)。

有一次我和阿泉又跑到那塊地附近閒晃,實際買主已經弄好兩間組合屋在那兒,阿泉還很友善地帶買主夫婦去附近走走,讓他們知道他們所購之地的實際範圍。

我:「你們買這塊地花了多少錢啊?」
婦:「180萬啊!」
我:「那你知道仲介買這塊地的價格是30萬嗎?」(超賤)
婦:「……」

這對夫婦人單純客氣,只是想在山上弄塊地,退休後能偶爾來這裡過養花蒔草的生活,暫離城市的喧囂。但有更多「非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後,營建超級農舍、民宿、佛寺甚至高級景觀餐廳等等建物,土地超限利用更是時而有之。

當然,那30萬沒多久就被我的親人揮霍殆盡,於是他又把自己或他爸爸名下的地一塊塊讓渡出去……

總之,人一旦有非分之想,那欲望絕對是永遠也滿足不了的。
台灣已經有很多漂亮的地方,我們就讓山是山,那樣不是很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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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xine995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