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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大家都在搖旗吶喊,唯獨我們不可以?
為什麼我們得用「Chinese Taipei」這種畸形的名字才能重返國際體壇?

不要怪人家英國人再三警告要驅離我們熱情揮舞國旗的留學生,是我們自己簽署了《洛桑協議》(1981年3月23日),確認了奧會模式──日後就是以中華奧會的名稱、會旗、會徽,使中華奧會得以和其他國家奧會擁有相等權利,參與各項國際運動組織。

所以你見到這樣的旗幟,在它冉冉升起時也只會聽到國旗歌。

為什麼會有《洛桑協議》?

1971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席位。老蔣堅持「漢賊不兩立」,帥氣地退出聯合國(從此怎麼求也「回不去了」),也很帥氣地退出1973年的亞運會。

1975年,阿六仔窮追猛打,要國際奧會承認「一個中國」,但國際奧會基於政治不干預體育的奧林匹克原則,要求不得以排除中華民國為其附帶條件。

1976年蒙特婁奧運,主辦國加拿大已經和中國建交,於是拒絕中華奧會代表團以「中華民國」名稱入境。多次協商後,中華民國還是堅持名、旗、歌三者缺一不可,又帥氣地退出蒙特婁奧運以及1980年的寧靜湖冬季奧運。

至於1980年夏天的莫斯科奧運,中華民國根本沒有受到邀請,當然也就沒有退出的問題。

為了重返國際體壇,根據《洛桑協議》,中華民國只好接受國家奧會被定名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並遞交受國際奧會核可的會旗與會徽(兩年後因國歌被拒才遞交填過新詞的國旗歌);國際奧會則依據奧林匹克憲章確認CTOC享有參加未來奧林匹克運動會,以及國際奧會贊助的各項活動的權利,並與每一個承認的國家奧會享有同等地位、相同的完整權利。

為了讓運動員站上國際舞台,只能讓他們扛著這面不能代表國家的旗子出征;但若不是這面不能代表國家的旗子,他們卻哪裡都去不了……

但很多時候,當運動員背負著國家榮譽在奮戰,不管是國旗還是會旗,都同樣有不可承受之重──奪牌變英雄,丟牌被鬥臭。

當運動員的顛峰已過,政府通常也只是用完就丟。

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奪得棒球銀牌的王光熙與白昆弘,後來都跑到台北市養工處負責鋪馬路。其他那些你連名字都叫不太出來的退役國手們,他們的舞台又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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